关于印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
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月5日校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复合型、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鼓励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提高我校国际化水平和学生就业竞争力,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符合国际交流项目规定,派出交流学习3个月以上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与选拔
第三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生申请出国(境)学习,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三)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四)学习成绩良好,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已交清学校的各项应缴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出国出境学习。
(一)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二)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结果者。
(三)在报名前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者。
第五条 申请者向所在院(系)递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
(二)中英文简历;
(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学生声明;
(五)亲属声明;
(六)出国(境)学习计划书及以往成绩单;
(七)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八)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机构间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一)报名。学校发布学生交流项目人员选拔公告。学生向所在院(系)进行申报。
(二)初选。各院(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要求进行初选;学生成绩由教务处审定。
(三)复选。各院(系)将初选合格者的申请材料送至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流学生的审定工作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公示。选拔结果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进行公示,并将合格学生名单送交有关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五)审核。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
(六)录取。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通知有关院(系)。
第三章 派遣
第七条 派遣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配合本省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通过学校审定的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须在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或按规定统一办理因公出境证件;
(二)“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流院校机构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三)在取得国(境)外交流院校机构的入学通知文件后,“待派遣学生”可自行办理赴目的国的签证;赴台交流学生须由学校统一办理因公赴台证件及签注;
(四)取得签证(注)后,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购买机票并安排行程。需自行购票及前往的“待派遣学生”须提前递交书面申请及承诺书方可自行订购机票并安排行程;
(五)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与国(境)外院校机构联系落实接机、生活、入学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学校签署《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承诺。
第九条 交流学生办理证照费用、国际国内往返车旅费、学费、生活费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条 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知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和所在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四章 成绩(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学分互认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前,由出国(境)学生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征求所在院(系)意见后,再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经各院(系)及教务处审核予以确认,其出国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学生所在院(系)须及时将学生出国(境)与回国的相关信息报送教务处,以便进行学生学籍管理。交流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以及签证后,及时申请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并要一次性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学籍保留时间根据各项目具体内容而定,若无相关文件,一般学籍可保留一年,个别项目为两年;如果学生未能按预定期限完成国(境)外学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本科6年,专科5年),经学生申请,可以延长在国(境)外的学习期限;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依据目的国的相关规定,合法地直接申请升读国外院校更高层次的课程,获取更高的学历与学位。学生决定不回校完成该阶段的毕业环节而在国外直接升读更高层次的课程,获取更高的学历与学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必须在原定的出国期限到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提出不回国而在国外直接升读的申请,各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并通过院(系)通知当事学生,教务处进行备案。
(二)如获得学校批准在国外院校直接升读的学生,仍然要求取得本校的毕业文凭,则当事学生须与原所在的院(系)保持联系,由院(系)落实毕业指导老师,并由指导老师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方式指导在国外的学生完成毕业环节。当事学生需主动与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并须按时向所在院(系)提交毕业论文的电子稿,院(系)据此审核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并按我校相关规定落实。
(三)学生如申请放弃本校的文凭,必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院(系)提出退学申请,由院(系)报教务处审批。
(四)学生在出国(境)学习后,在原定期限到期后不归且不与学校联系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未申请者,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形成书面意见报教务处作退学处理。已交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学习;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本校选课,允许回校直接参加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 有学生赴国(境)外学习的院(系)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教师(辅导员)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它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如果交换项目包含互免住宿费的,我校交流学生还须交纳在我校的住宿费。
第二十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到,所在院(系)应视情况可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流学生向本院(系)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
|
附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申请表
姓名
|
|
汉语拼音
|
|
性别
|
|
2寸彩色近照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出生地
|
|
学号
|
|
健康状况
|
|
政治面貌
|
|
所在院系、年级及专业
|
|
拟留学国家(地区)及院校、
留学专业及方向
|
|
外语水平:(提供证书复印件附后)
|
英语测试
|
IELTS(雅思)
|
托福
|
GRE
|
其它
|
成绩
|
|
|
|
|
考试时间
|
|
|
|
|
是否已有因私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
如果是,请注明
护照号/通行证号:
签发地:
有效期:
|
是否有出境记录
如果是,请注明
国家:
时间: 至
出境事由:
|
是否有拒签、退签史
如果是,请注明
国家:
时间:
地点:
原因:(另附详细说明)
|
本人从初中至今的简历
|
时间
|
就读学校
|
任职
|
|
|
|
|
|
|
|
|
|
|
|
|
|
|
|
详细家庭地址: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电话
|
|
本人手机
|
|
家庭月收入
|
|
电子信箱
|
|
父亲姓名
|
|
手机
|
|
单位电话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母亲姓名
|
|
手机
|
|
单位电话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是否有直系亲属居住在国外
|
|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保证在留学期间遵守留学所在国法律、不做有损国家、民族和学校利益的事情;保证在学校派出留学的期限结束后按期回校,否则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日期:
|
家长意见:(学校为在校优秀学生提供交换留学机会,申请完全自愿,请家长注明能否负担学生在外费用,是否同意出境。)
申请人家长签字:
日期:
|
所在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党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附2
学生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自己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本人在此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承诺:在国(境)外期间,遵守中国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道德和社会风俗,认真学习,注意健康和安全,定期与____________保持联系,并按时回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完成学业。
本人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保证:本人自行承担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对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个人行为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学生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3
亲属声明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过《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对[学生姓名]将来独立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学生姓名]与本人为_________关系,本人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保证:本人及[学生姓名]自行承担[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的一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本人及[学生姓名]对[学生姓名]在国(境)外期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因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个人行为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提出任何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主张或要求。
亲属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亲属填写顺序为:(1)家长或配偶;(2)成年兄弟姐妹;(3)其他近亲属。
2.请认真阅读本说明,由学生本人及亲属签名,并于 年 月以前交回党政办公室外事科。
(地址: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行政办公楼320室,电话:81530021)
附4:学生出国(境)学习计划书
编号:
姓名
|
所在院(系)
|
年级/专业
|
申请学校及专业
|
留学期限
|
|
|
|
|
|
家庭地址
|
|
个人成就及奖励
|
|
申
请
缘
由
|
|
学
习
计
划
|
|
选
修
课
程
|
对方学校
|
本校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描述
|
学分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描述
|
学分
|
1
|
|
|
|
1
|
|
|
|
2
|
|
|
|
2
|
|
|
|
3
|
|
|
|
3
|
|
|
|
4
|
|
|
|
4
|
|
|
|
5
|
|
|
|
5
|
|
|
|
6
|
|
|
|
6
|
|
|
|
7
|
|
|
|
7
|
|
|
|
8
|
|
|
|
8
|
|
|
|
9
|
|
|
|
9
|
|
|
|
10
|
|
|
|
10
|
|
|
|
11
|
|
|
|
11
|
|
|
|
负
责
人
审
批
|
辅导员签字:
日期:
|
院(系)签字并盖章:
日期:
|
教务处签章:
日期:
|
学生大学以往成绩单
|
注:须系主任和教务处处长签字(尾页)及院(系)和教务处盖章(每页)
|
附5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乙方: (姓名) (院系)
(学号)
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
一、乙方获得甲方的推荐前往 交流学习,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共 个月(自出国(境)之日起计算)。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的派遣和管理。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出国(境)交流在学习方面的咨询。
2.指导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
3.向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乙方的材料。
4.指导办理乙方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三、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2.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交换学习必要的准备。
3.接受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标准。
4.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
5.在国(境)外交流期间与本校导师、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老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6.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乙方赴国(境)外学习前应当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缴清学杂费和该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在交换期间,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乙方自主支配。
8.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境)交流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由于乙方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9.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交流期满按时回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改变交流内容,交流期满不能按时回校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理。
10.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交流计划;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11.在交流期满回校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交流总结。
四、在乙方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 ]老师为本交流项目的联系人。
五、本协议适用范围: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的各种赴国(境)外交流项目的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代表签字: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附6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出国(境)交换生学分互认审批表
院系
|
|
班级
|
|
姓名
|
|
交换生学习学校
|
外文名称:
|
中文名称:
|
序
号
|
校外所学课程名(中外文)
|
校外
学
分
|
周学时/周数
|
校外
成绩
|
抵本校课程名
|
课程性质(必修、专选、任选)
|
校
内
学
分
|
折算成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